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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尺度微纳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为使国家、东北及我省的科技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造就新的学科带头人而投资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我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中心、人才培养和培训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以及将高新技术扩散到生产领域的辐射中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是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理实验室建设和开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办事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院系应将实验室工作纳入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条  学校和有关院系对实验室开放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责任。有关院系对实验室的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管理服务;学校与有关院系共同辅助实验室筹措资金、改善研究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实验室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为对外开放的科研机构,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以研究及开放工作为主,同时承担培养研究生、培养科技人才的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该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9-15人组成。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确定研究内容、研究课题,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负责审定基金指南和基金课题等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院系推荐,经学校遴选、报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中,本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要尽量吸收其它高校和重点科研机构相关学科的高水平专家参加,其中本省的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院系推荐,学校聘任。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校长同意后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间,需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努力将实验室建设好。实验室主任在任期内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应另选人员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负责经费管理、专职人员聘任、开放管理、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另外,院系可为主任配备助手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的职责为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开展学术交流,负责技术队伍建设和实验室设备与环境条件建设;做好实验室开放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实验室各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做好实验室有关信息、资料、成果、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接待有关部门检查、评议和评估、宣传报道等事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实验室必须按建设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努力完成任务。新建的实验室,如科研方向、任务和建设内容有较大变动时,应先征得省教育厅批准,否则不得延长项目建设期限。

  第十二条  新建的实验室在三年建设期满,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后,要根据本办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四个中心的建设目标,继续加强建设,多出新成果,上新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校内外的客座人员组成。

  1.实验室固定人员

  1)学校根据实验室规模、任务和特点核定必需的专职编制,用于建立实验技术队伍和精干的研究队伍。初建时,一个实验室暂定编制为专职研究人员4-8人,实验技术人员2-3人。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由人事处核定。

  2)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研究人员总数的一半。

  3)实验室在核定编制内,通过流动配备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与实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梯队,以保证实验室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开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要选好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必须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勇于开拓、管理能力较强。同时还要选配、培养好中青年骨干力量。要特别注意吸收学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实验室研究工作。

  4)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并积极为实验室建设方向和目标的实现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要加强与客座研究人员的合作。

  5)实验室固定人员首先在院系内分流解决,必需引进的,人事部门应优先帮助解决,保证实验室建设和开放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6)选配精通仪器性能,工作认真负责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实验室应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管理工作方面的研究。

  2.客座研究人员

  1)客座研究人员由本校和外单位两部分组成,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研究人员的一半。

  2)客座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实验室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提供来室工作的研究条件、生活条件和周到的后勤保障服务,使实验室真正成为一个具有良好学术氛围的研究基地。

  3)客座研究人员必须遵守我校实验室管理、开放基金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制度。

  第四章  科学研究及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在稳定的学术方向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积极鼓励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的合作,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增强开展重大研究和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努力形成自身特色,为促进地方科技、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室合作研究或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建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以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影响。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鼓励和接纳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建设效益,省教育厅专门设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

  1.开放课题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1)实验室负责对开放课题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计划进行初审,督促其按计划实施;开放课题完成后将原始记录、实验资料和科研成果等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开放课题的审核、上报、监督,对开放课题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年度做好统计、汇报工作。

  3)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开放课题的统筹、审批与指导。

  2.开放课题的申报

  1)开放课题的申报对象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校内外研究人员(本实验室人员不得申报)。申请者一般应从事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开放课题应优先资助国内重点大学、中科院所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我校各院系、部门的申请者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40%

  2)申报程序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实验室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实验室的装备条件,在每年的九月份公开发布《开放课题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校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填写《开放研究课题申请书》。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初审,经学校审核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上报。开放课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择优资助,并下发文件予以确认为省教育厅研究课题。实验室负责与申请者所在单位签订《开放课题合同》。

  3.成果管理

  1)开放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向实验室申请结题,填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验收结题书》,按《长春理工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2)结题时须将实验资料(含实验原始记录)等交实验室存档,把科研成果和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

  3)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公开发表论文要明确标注长春理工大学跨尺度微纳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成果鉴定、奖励等,均署名统一格式为:长春理工大学跨尺度微纳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单位(并列),并将论文、鉴定资料、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送实验室存档。

  4.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各类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

  1)政府财政资助的实验室建设费,应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和所定计划合理使用,主要用于装备现代化的、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2)用实验室建设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论证,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3)实验室建设费单独建帐建卡,由校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一次支付十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十万元以上的室主任审批后需经院系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建设费的所有开支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盖章后方可报销。

  (二)运行费

  1.在实验室初建的三年期间,学校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五万元运行费。以后主要依靠实验室的科研经费和组织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对外服务等的收入中提留部分作为维持实验室日常运行的经费。

  2.运行费的支出范围

  1)实验室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用;

  2)学术委员会活动及召开学术会议费用;

  3)仪器设备维护、更新、计量、标定等费用;

  4)其他它必要的开支。

  3.运行费由实验室主任编制使用计划和负责审批。

  (三)开放经费

  实验室的开放课题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跨尺度微纳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1.开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内容的支出:

  1)开放课题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加工费、测试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的交通、住宿费及津贴补助等。该项内容的支出不得超过开放经费的30%,可直接拨至课题负责人的所在单位,由对方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我校不再承担。

  3)正在建设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必要的、适当的津贴。

  4)主办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补贴。

  5)与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2.报销办法

  开放经费按项目或实验室设立经费使用记录簿,所有开支需课题所在实验室主任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由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

  3.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等必须留在本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术委员会、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六章  成果与效益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发研究或建立研究开发试验生产基地,需先认真加以论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学校批准同意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草案必须先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和经济效益分配方面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均归科研处科技服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著作、鉴定或评审材料、获奖证书等),均要交实验室立卷归档。

  第七章  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出高水平成果,必须使实验室的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因此,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管理细则;

  (二)客座研究人员联系制度;

  (三)课题评价与成果管理细则;

  (四)上机测试、仪器租用收费办法;

  (五)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及档案管理规定;

  (六)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维护、使用规则(含上机培训制度);

  (七)实验室安全守则;

  (八)实验室物资管理细则;

  (九)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等。

  实验室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以学校和上级有关制度为依据,必要时须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向省教育厅、科技厅和学校递交年度总结报告。其目的在于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促进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评估,一般由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成员与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根据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对实验室的科研与科技开发、人才培养、管理水平、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档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院系或实验室必须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实验室应建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保管制度,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经常检查、督促科技人员做好有关记录和文件材料的积累。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向科技人员征集档案材料,定期收集、组卷,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档案的归档范围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学校档案部门规定的行政类、科学研究类、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类、仪器设备类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室主任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制订计划、组织论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批、采购等手续。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建帐建卡,所在院系也应将其列入资产总帐,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