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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室主任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制订计划、组织论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批、采购等手续。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建帐建卡,所在院系也应将其列入资产总帐,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