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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管理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档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院系或实验室必须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实验室应建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保管制度,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经常检查、督促科技人员做好有关记录和文件材料的积累。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向科技人员征集档案材料,定期收集、组卷,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档案的归档范围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学校档案部门规定的行政类、科学研究类、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类、仪器设备类中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