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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评估与考核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向省教育厅、科技厅和学校递交年度总结报告。其目的在于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促进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评估,一般由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成员与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根据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对实验室的科研与科技开发、人才培养、管理水平、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