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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果与效益管理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发研究或建立研究开发试验生产基地,需先认真加以论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学校批准同意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草案必须先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和经济效益分配方面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均归科研处科技服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著作、鉴定或评审材料、获奖证书等),均要交实验室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