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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各类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实验室建设经费

1)省政府资助的实验室建设费,应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和所定计划合理使用,主要用于装备现代化的、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2)用实验室建设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论证,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3)实验室建设费单独建帐建卡,由校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一次支付五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五万元以上的室主任审批后需经院系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建设费的所有开支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盖章后方可报销。

(二)    运行费

1.在实验室初建的三年期间,学校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五万元运行费。以后主要依靠实验室的科研经费和组织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对外服务等的收入中提留部分作为维持实验室日常运行的经费。

2.运行费的支出范围

1)实验室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用;

2)学术委员会活动及召开学术会议费用;

3)仪器设备维护、更新、计量、标定等费用;

4)其他它必要的开支。

3.运行费由实验室主任编制使用计划和负责审批。

(三)开放经费

实验室的开放课题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跨尺度微纳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1.开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内容的支出:

1)开放课题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加工费、测试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的交通、住宿费及津贴补助等。该项内容的支出不得超过开放经费的30%,可直接拨至课题负责人的所在单位,由对方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我校不再承担。

3)正在建设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必要的、适当的津贴。

4)主办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补贴。

5)与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2.报销办法

开放经费按项目或实验室设立经费使用记录簿,所有开支需课题所在实验室主任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由校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销。

3.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等必须留在本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术委员会、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校审计处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