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首页» 运行管理» 规章制度

第四章 科学研究及管理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在稳定的学术方向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积极鼓励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的合作,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增强开展重大研究和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努力形成自身特色,为促进地方科技、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室合作研究或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建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以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影响。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鼓励和接纳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建设效益,省教育厅专门设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

1.开放课题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1)实验室负责对开放课题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计划进行初审,督促其按计划实施;开放课题完成后将原始记录、实验资料和科研成果等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开放课题的审核、上报、监督,对开放课题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年度做好统计、汇报工作。

3)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开放课题的统筹、审批与指导。

2.开放课题的申报

1)开放课题的申报对象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校内外研究人员(本实验室人员不得申报)。申请者一般应从事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开放课题应优先资助国内重点大学、中科院所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我校各院系、部门的申请者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40%

2)申报程序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实验室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实验室的装备条件,在每年的九月份公开发布《开放课题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校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填写《开放研究课题申请书》。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初审,经学校审核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上报。开放课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择优资助,并下发文件予以确认为省教育厅研究课题。实验室负责与申请者所在单位签订《开放课题合同》。

3.成果管理

1)开放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向实验室申请结题,填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验收结题书》,按《长春理工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2)结题时须将实验资料(含实验原始记录)等交实验室存档,把科研成果和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

3)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公开发表论文要明确标注“长春理工大学××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成果鉴定、奖励等,均署名统一格式为:“长春理工大学××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单位”(并列),并将论文、鉴定资料、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送实验室存档。

4.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