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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发布日期:2021-04-19

第三条  吉林省教育厅、科技厅是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理实验室建设和开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办事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院系应将实验室工作纳入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条  学校和有关院系对实验室开放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责任。有关院系对实验室的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管理服务;学校与有关院系共同辅助实验室筹措资金、改善研究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实验室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为对外开放的科研机构,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以研究及开放工作为主,同时承担培养研究生、培养科技人才的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该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9-11人组成。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确定研究内容、研究课题,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负责审定基金指南和基金课题等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院系推荐,经学校遴选、报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中,本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要尽量吸收其它高校和重点科研机构相关学科的高水平专家参加,其中本省的校外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院系推荐,学校聘任。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校长同意后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间,需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努力将实验室建设好。实验室主任在任期内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应另选人员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负责经费管理、专职人员聘任、开放管理、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另外,院系可为主任配备助手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的职责为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开展学术交流,负责技术队伍建设和实验室设备与环境条件建设;做好实验室开放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实验室各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做好实验室有关信息、资料、成果、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接待有关部门检查、评议和评估、宣传报道等事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实验室必须按建设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努力完成任务。新建的实验室,如科研方向、任务和建设内容有较大变动时,应先征得省教育厅批准,否则不得延长项目建设期限。

第十二条  新建的实验室在三年建设期满,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后,要根据本办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四个中心”的建设目标,继续加强建设,多出新成果,上新水平。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校内外的客座人员组成。